111年憲裁字第344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未溯及聲請人之原因案件,致無法得以抵扣刑期甚至刑之免除,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針對與憲法法庭裁判相當之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聲明不服,依前揭規定,自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烱燉
許志雄
謝銘洋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