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人事行政事務等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2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10年度再字第1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5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辨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員工加班管制要點第3點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及正當法律程序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前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是本件應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及二得提起上訴而未上訴,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又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