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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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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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4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24日
  • 聲請人
  • 周家平
  • 案由
    • 聲請人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字第3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引用之最高法院29年度渝上字第1005號及32年度上字第1247號民事判例所持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 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書自陳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之日期為110年12月2日,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依上述判決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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