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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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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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4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24日
  • 聲請人
  • 陳文德等12人
  • 案由
    • 聲請人為徵收補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等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4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98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80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查確定終局判決於107年6月14日作成並送達聲請人,又依上述判決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次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後段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聲請人不服土地徵收補償價額提出復議,因逾越30日之法定期間所生爭議,惟系爭決議僅在說明異議、復審為提起行政救濟之必要先行程序,系爭決議是否違憲,自於裁判之結果無影響,本件聲請即與上開大審法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核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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