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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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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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2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6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20日
  • 聲請人
  • 謝諒獲
  • 案由
    •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73號裁定聲明不服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98年度台覆字第3號決議書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110年度台覆再字第2號決議書均有違憲疑義,前曾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卻為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73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不受理,爰聲明不服,請求廢棄系爭不受理裁定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聲請於法不合,且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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