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1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6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17日
  • 聲請人
  • 侯陸太
  • 案由
    • 因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及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 二、就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本件聲請書所檢附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78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53號民事判決,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就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經查,本件聲請書中僅就上開判決所述及之若干事實予以爭執,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