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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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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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1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17日
  • 聲請人
  • 黃明仁
  • 案由
    • 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部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6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並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75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本件即關於系爭規定之法規範審查聲請,係於111年5月5日收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75號刑事判決係於110年10月19日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可知該刑事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3.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是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尚有未合,爱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至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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