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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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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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0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7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14日
  • 聲請人
  • 王志豪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849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99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849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99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84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9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本件確定終局判決)。
      
    •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99號刑事判決於110年7月15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就本件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五、至聲請人另就系爭規定,認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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