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准許繼續執行聲請人租賃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出租人,恐使聲請人受不能回復之損害,剝奪人民之居住權及訴訟權,牴觸憲法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尚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之聲請既不受理,是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