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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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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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0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9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16日
  • 聲請人
  • 許秀如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刑度過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38、85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就聲請人提起上訴部分,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38、854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2.本件聲請係於 111年4月19日收文,系爭判決係於110年12月30日送達聲請人,可知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皆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3.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是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尚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4.至聲請人另就系爭判決所適用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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