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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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9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09日
  • 聲請人
  • 陳清文
  • 案由
    • 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維持原審法院之見解,駁回聲請人主張所犯之數次竊盜犯行,屬同一案件應論以一罪之主張,已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規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應不受理。
      
    • 三、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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