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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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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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9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10日
  • 聲請人
  • 林薛彩雲、林育德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關於維持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將對界大有限公司(下稱界大公司)之出資額認定為借名登記部分,所消極未適用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及第6條之2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漏未規定不得以其他法律關係推翻該條明定之夫妻財產歸屬,致聲請人林薛彩雲名下之對界大公司出資額被認定為夫所借名登記,剝奪已婚女性之財產權,違反平等權之保障,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等語。
      
    • 二、查系爭判決係以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將高本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予以部分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包括聲請人所爭執之關於對界大公司之出資額認定為借名登記部分)、部分廢棄發回。故就聲請人於本件執以爭議之對界大公司出資額經認定為借名登記部分,應以系爭判決關於上述聲請人爭議部分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四、經查:(一)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4月28日收文,系爭判決於109年11月12日送達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可知系爭判決即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二)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系爭規定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況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三)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尚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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