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65號刑事裁定就聲請人所犯數吸食毒品罪,定刑率明顯過高,致使其應執行刑超越殺人及強盜等重罪罪刑。聲請人提起抗告後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該裁定違背罪責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送達聲請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