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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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80號
  • 原分案號
  • 會台字第1312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07日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宣股法官
  • 案由
    • 聲請人為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274號妨害公務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274號妨害公務案件所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刪除前之刑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其立法目的不僅抽象且非我國憲法所欲追求之價值,已無正當性,即使不論系爭規定之手段適合性或必要性,即可得出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亦不符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且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條款亦有牴觸。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105年8月4日聲請解釋憲法。依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判斷本件是否應受理。
      
    • 三、查,系爭規定業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刪除,系爭規定業已失效。是系爭規定已非聲請人審判原因案件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自不構成聲請解釋憲法之先決問題。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首開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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