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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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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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8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07日
  • 聲請人
  • 洪國洲
  • 案由
    • 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33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上訴逾期,為上訴不合法而以判決駁回之,未考量聲請人逾期之原因,致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權被侵蝕殆盡;其上訴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亦未能發揮上級糾正下級審法院違失之功能,仍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上訴,不符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侵害其訴訟權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刑事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聲請人就最高法院上開刑事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其聲請書難謂已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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