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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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6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06日
  • 聲請人
  • 戴寧
  • 案由
    • 聲請人因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 二、其餘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32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所持見解,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6條訴訟權、法律保留原則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認其抗告無理由,以系爭裁定駁回之,因不得再抗告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就此部分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已不予受理,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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