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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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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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7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0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06日
  • 聲請人
  • 林志鴻
  • 案由
    • 聲請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30號及第2204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30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第220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聲請解釋憲法,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復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再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
      
    •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一於109年8月5日作成並確定,確定終局裁定二於109年7月23日作成並確定,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五、至聲請人另就系爭規定一及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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