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30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第220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聲請解釋憲法,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復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再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一於109年8月5日作成並確定,確定終局裁定二於109年7月23日作成並確定,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五、至聲請人另就系爭規定一及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