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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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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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7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6月06日
  • 聲請人
  • 謝清彥
  • 案由
    • 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2號刑事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不受理。
      
    • 二、其餘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應不予受理,則聲請人聲請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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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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