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0號及104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持以聲請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0號及104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前揭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