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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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5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5月27日
  • 聲請人
  • 陳秀真
  • 案由
    • 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為法規範暨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及附表序號2至28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5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110年度年再字第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法規範牴觸憲法,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聲請為法規範暨裁判憲法審查,附表2至28之人並選定本件聲請人為全體聲請。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系爭裁定以再審之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仍應以系爭判決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受核定退休所得行政處分已確定在案,符合「條件成就確定原則」,具有拘束力,為法定事實與法規範。銓敘部嗣後修訂「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增列「替代率逐年遞減退休所得」條款,已逾越法規保留事項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剝奪確定具有拘束力之行政處分效力,違反「條件成就確定原則」,為違憲之判決。系爭判決與系爭裁定選擇性逕自脫離確定具有拘束力之法規範,採自由心證作判斷,悖離法規範,有違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意旨等語。
      
    •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該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或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 四、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未見指明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規範,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大審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判決既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核均與上開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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