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5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5月27日
  • 聲請人
  • 鄭金城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3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106年度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分別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3號及106年度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及二),依據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判決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及4年2月。惟系爭規定不論犯罪情節輕重,均以無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為法定最低本刑,對於情可憫恕,數量極其輕微之販賣行為而言,縱已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仍然過重,顯見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 二、關於系爭判決一部分: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521號刑事判決,以未提出適法之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惟核聲請意旨所陳,系爭規定難謂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 三、關於系爭判決二部分: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並未就系爭判決二依法提起上訴,系爭判決二即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