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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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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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4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5月23日
  • 聲請人
  • 吳建宏
  • 案由
    • 因假釋案件,聲請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之主張略謂: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得假釋之裁決依法應由原事實審法院判決為確定執行之依據,然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以102年3月1日南監總字第11006007860號函(下稱系爭函)稱經臺南監獄監務會議審議通過聲請人符合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於刑期執行中不得假釋云云,似與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明顯不合;且臺南監獄以監務會議裁定聲請人不得假釋,聲請人無法向原審法院申訴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係就系爭函聲請憲法審查,惟系爭函並非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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