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坐落雲林縣○○市○○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屬於黃氏宗親祭祀公業之土地,為黃氏宗親共有,而非訴外人A01所有。聲請人已於訴訟中提出證據,並有證人A02證詞足證明系爭土地為黃氏宗親祭祀公業之土地,卻不被採用,故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第15條生命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請求廢棄確定終局判決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以不合法上訴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及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