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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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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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4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7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5月20日
  • 聲請人
  • 謝衛民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法院審理案件未依法調查證據,又未讓聲請人與證人對質詰問,形成有罪判決之理由矛盾,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6條保障訴訟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之疑義,請求進行裁判憲法審查,將違憲判決廢棄發回。又確定終局判決之同案被告陳勝發、呂亦真及蔡章和,前已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狀漏列聲請人,請併該案處理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以未提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符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程序要件,自不生是否與111年度憲民字第245號陳勝發、呂亦真及蔡章和聲請案合併審理之問題,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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