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裁定認前審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未逾越法律外部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界限之見解,因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並無明確統一標準,致法官於刑事案件個案審判量刑無法避免重複評價,有違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語。核其意旨,聲請人應有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解釋之意,本庭爰就此審查,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本庭查:
(一)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達,依上開規定,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
(二)聲請人已於提出本件聲請後之111年5月7日死亡。觀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主要係就定應執行刑是否違憲予以爭議,而具有一身專屬性,尚無從命承受訴訟,是關於本件聲請,即因聲請人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而於法不合。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至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業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4號裁定不受理在案,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