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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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3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5月19日
  • 聲請人
  • 潘冠宏
  • 案由
    •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2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2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4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四、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收文;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向最高法院聲明不服,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4月8日110年度台聲字84號刑事裁定駁回其聲明,可知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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