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350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於量刑有法律上瑕疵致輕重失衡,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3條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違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定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