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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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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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4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4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5月20日
  • 聲請人
  • 蔡進益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6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6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有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復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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