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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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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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3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4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5月19日
  • 聲請人
  • 陳勝發、呂亦真、蔡章和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系爭判決二駁回之,是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聲請人等係於憲訴法施行日前收受系爭判決二及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綜上,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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