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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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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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2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5月19日
  • 聲請人
  • 楊寶鈞
  • 案由
    • 聲請人為與相對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等間巷道爭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67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6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事實之認定有誤,又採納行政機關之見解,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聲請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確定終局裁定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110年11月12日送達聲請人,是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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