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6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事實之認定有誤,又採納行政機關之見解,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聲請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確定終局裁定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110年11月12日送達聲請人,是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