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1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3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5月19日
  • 聲請人
  • 林永鈴
  • 案由
    • 聲請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18號民事裁定與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70條及第481條之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83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判決分別駁回聲請人之訴及上訴,聲請人就原判決違背法令及法律續造等具體理由於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補充理由(一)狀詳載,惟最高法院認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合法之上訴理由,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11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終局裁定與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470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481條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對第二審法院及第三審法院認定上訴理由未具體時,究應如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71條之規定或依系爭規定三準用系爭規定二,先命補正,使受規範者無從得以預見或理解,原審未審酌聲請人業已合法提出長達20頁之民事上訴狀,詳盡明示原判決認事用法違誤之具體內容,嗣後復再補充民事上訴補充理由(一)狀,顯已達上訴理由具體之程度,依形式審查方式,認定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合法之上訴理由,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顯已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有違憲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非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施行前之110年11月23日送達聲請人,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不受理。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及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