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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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憲裁字第6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39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11日
  • 聲請人
  • 廖文宏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65號及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83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聲請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65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83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以聲請人就原判決事實欄一之(一)販賣海洛因予郭婉玲部分,並未提出適法上訴第三審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另聲請人就事實欄一之(二)販賣海洛因予吳忠興部分,雖亦曾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此部分核屬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業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61號裁定不受理在案)。
      
    •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四、查聲請人係於111年4月26日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法院上開判決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是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裁定不受理。
      
    • 五、至聲請人就刑法第44條及第4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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