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1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8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5月13日
  • 聲請人
  • 洪士仁
  • 案由
    •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偽造文書及其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8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79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本庭係於同年4月18日收受聲請人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書,是本件聲請應依憲訴法予以審查,合先敘明。
      
    • 三、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四、查,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於憲訴法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