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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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1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7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5月13日
  • 聲請人
  • 林睿駿
  • 案由
    • 聲請人因免職事件及教育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為免職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75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0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4款、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第18條暨實質援用之同法第6條第3項規定,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人爰據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憲訴法係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聲請人則分別於101年10月19日及105年10月11日,收受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同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之聲請書於111年3月11日始送達於憲法法庭,距聲請人收受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均已逾5年。是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四、綜上,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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