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刑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之公然侮辱公署罪,以刑法處罰政治性言論的表達,過度限制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由司法院收文,是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