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0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6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5月09日
  • 聲請人
  • 趙健揮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78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370條、第403條第1項、第477條,及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78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下依序稱系爭裁定一及二),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370條、第403條第1項、第477條,及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6條、第23條、第80條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之疑義。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且無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三、經查系爭裁定一及二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及二得依法分別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故系爭裁定一及二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且無可補正,爰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