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撤銷假釋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法矯署復字第11001109280號復審決定(下稱系爭復審決定),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一事不二罰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得提起上訴而未上訴,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又,系爭復審決定並非上開憲訴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