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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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9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7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5月09日
  • 聲請人
  • 陳胤文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54號刑事裁定(下稱110年12月30日刑事裁定),未准予聲請人選任非律師之人為辯護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17條等規定之情形,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雖曾就110年12月30日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顯已逾越抗告期限,且無從補正,經111年2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同上開案號刑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是110年12月30日刑事裁定非屬已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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