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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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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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8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8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4月29日
  • 聲請人
  • 邱德修
  • 案由
    • 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6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關於繳納再審裁判費部分,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8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關於移送管轄部分,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8條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關於確定終局裁定一部分
      
    •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 三、關於系爭裁定部分
      
    • (一)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35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  終局裁定二)。
      
    •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 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確定終局裁定二係於憲訴法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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