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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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憲裁字第5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3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11日
  • 聲請人
  • 林國熏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等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項前段(下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等規定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四、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一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合先敘明。惟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故本件聲請,核均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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