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180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雖宣告強制工作相關規定違憲,然不允許聲請人經非常上訴程序,請求撤銷其所受強制工作之宣告,並未遵循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5號及第188號解釋之先例,違反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針對與憲法法庭裁判相當之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聲明不服,依前揭規定,自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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