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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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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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8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4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4月28日
  • 聲請人
  • 吳清彥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89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醫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再提起上訴,確定終局判決又未考量聲請人雖為醫院負責人,但就聘用無醫師資格者任職,以及就渠等違法執行醫療業務,並非共同正犯;又未考量量刑基礎與前審判決業已不同,聲請人雖然認罪,但係出於錯誤而為,法院亦應因此諭知減刑或緩刑;反而認聲請人並未提出適法之上訴理由而駁回上訴。綜上,法院判決不但採證有誤,且未保障聲請人之對質詰問權與防禦權,已違反憲法第7條人人平等、第8條人身自由、第16條訴訟權及第22條其他自由權利之保障,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新制,請求憲法法庭查明事實,將判決宣告違憲,廢棄發回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法院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及量刑等節為不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憲疑義,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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