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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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7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4月26日
  • 聲請人
  • 何祥銨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77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以及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77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以及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規定,對人民權利造成過苛限制,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二)經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此部分聲請應不受理。至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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