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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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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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7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4月25日
  • 聲請人
  • 陳春風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10年度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28條前段(下稱系爭規定一)、第498條第1項及第500條後段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三、 經查:(一)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南高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南高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二)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係於110年6月21日送達聲請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三)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以系爭規定一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四)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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