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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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5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4月11日
  • 聲請人
  • 林勝雄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46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暨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46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認前審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未逾越法律外部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界限之見解,因系爭規定並無明確統一標準,致法官於刑事案件個案審判量刑無法避免重複評價,有違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律見解及系爭規定均屬違憲,確定終局裁定應予廢棄發回原管轄法院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110年8月26日作成,顯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既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 三、至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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