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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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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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6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4月18日
  • 聲請人
  • 何財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及109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刑事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聲請人之一,依解釋結果應可提起非常上訴,惟聲請人所提起之非常上訴救濟,卻屢遭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及109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駁回,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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