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四、至聲請人另就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聲請法規範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