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全字第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尚無分案紀錄,對於聲請人不利之證據未予申辯之權利,形同一造辯論判決,侵害聲請人訴訟攻擊防禦權,有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疑義,且原因案件監視畫面有定暫時狀態以求保全之必要等語。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規定之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實屬聲請人對原因案件所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法庭審理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