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補助費等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57號(下稱系爭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簡聲再字第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92號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確定終局裁定一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敘明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至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92號裁定違憲部分,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0號確定,而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之前送達,依前揭規定,確定終局裁定二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