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87號(下稱系爭裁定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61號(下稱系爭裁定二)、第3762號(下稱系爭裁定三)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四),有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抗告無理由駁回後,業經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提起抗告,現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是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復查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三及四後,亦得分別對其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均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